辽 宁 省 公 安 厅
关于对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办理户口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户政支队、处(科)、社区警务处:
为了方便大学毕业生办理户口登记,根据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当前户口管理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工作的通知》(辽公治[2004]110号)精神,就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和登记的有关具体事宜,做如下补充规定:
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毕业后,可凭《毕业证》、《派遣证》或《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毕业生将户口迁至就业所在地,各地公安派出所应为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三日